涉外

FOREIGN

涉外商标
 
一、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中国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中国商标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中国有住所;
3)、拥有中国国籍。
 
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 
马德里商标注册的优点: 
1)、手续简便 
商标申请人可仅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被指定国同时获得商标保护,申请手续简便;
2)、费用低廉 
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是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费用的1/12~1/11;
3)、时间快捷 
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 个月,依照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马德里商标注册的缺点: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中东及东南亚各国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 
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通过《马德里协定书》提出申请,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提出申请,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3)、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所需文件
1)、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2)、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3)、《代理人委托书》; 
4)、商标图样2份,不大于8×8cm,不小于2×2cm;
5)、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流程
一次申请可要求在最多94个缔约国注册提交一份申请,统一缴纳申请注册费用,一般两年左右都可以完成。
 
 
 
据官方统计,在中国名牌产品的商标中,近50%未在美国、加拿大注册;近60%未在香港注册;近8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中国出口商品商标被抢注的有2000多起, 造成每年约10亿元无形资产流失。
 
二、逐一国家或地区商标注册申请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一般通过委托代理人,直接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逐一国家注册需要按照各国的具体法律程序办理,并按照不同国家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费用。 
 
1、国外逐一国家商标注册基础
无基础注册要求,国内任何希望在指定国家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 
 
2、国外逐一国家商标注册好处 
1)、逐一国家注册形式最为快捷便利,注册周期视各国法律和惯例而定;
2)、如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可以随时地与国外合作方律师事务所联系,对申请国注册的进展情况可以及时了解;
3)、申请人不需要在原属国提出基础申请,可以直接向所需要注册的国家提出申请,直接向各国提出申请是最普遍的申请方法。 
 
3、国际逐一国家商标注册所需文件 
1)、委托书:由本司提供,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两份; 
3)、申请人名义和地址中英文; 
4)、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5)、商标图样。 
 
 
三、欧盟商标注册申请
 
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最近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27个国家适用的商标体制。位于西班牙 Alicante 的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它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后可以在各成员国内受到保护。
 
1、欧盟商标注册基础
无基础注册要求,国内任何希望在指定国家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 
 
2、欧盟商标注册的特点 
欧盟商标注册的优点:
1)、注册商标在欧盟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 
A、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件欧盟商标申请即可在欧盟成员27个国家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
B、欧盟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的使用;
C、欧盟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整个欧盟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2)、欧盟商标注册费用较低 
同体商标申请注册费用比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便宜的多,另外,欧盟商标续展的费用也低得多。 
欧盟商标注册的缺陷: 
1)、欧盟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欧盟25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欧盟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欧盟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若选用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欧盟商标注册。 
2)、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欧盟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商标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然而,只要有一个国家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的时间,通常需2年左右时间。在27个国家中均无异议的情况很少见,因此,欧盟商标申请往往在很长时间内不能获准注册。
 
四、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申请
 
1、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非知组织)是由前法属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联盟。与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组织不同,非知组织成员国放弃了自主审查商标的权利,所有成员国的法院都适用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
非知组织在喀麦隆的雅温得设立了统一的工业产权办公室,在非知组织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所有成员国有效。非知组织商标制度主要由1977年3月2日的班吉协定(由1962年的利伯维尔协议修订而成)及其条例(1982年2月8日生效)组成。
截至1998年,非知组织共有17个成员国: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加蓬、科特迪瓦、几内亚、几内亚比绍、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科摩罗群岛。
2、非知组织采取注册在先原则。
3、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4、非知组织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商标注册采用一个申请多个类别的原则。
5、非知组织成员国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申请人主体资格:商标的最先申请人有权获得商标注册及商标专业权,如果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在最先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提出注册申请,在先使用人有权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所有权只能通过注册获得。外国人在商标注册方面享有国民待遇。
 
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图样。
2、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3、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名称,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名称。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涉外专利
 
涉外专利就是申请国外专利的另一种说法,主要通过国内代理公司或者第三方机构来申请外国专利。一般是先向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的(前提是我们国家已经和你需要申请国家共同加入相应的公约联盟),或者直接通过第三方机构向相应的国家提交就可以了。
一、巴黎公约途径申请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任一成员国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后,再向其它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可以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在此期间内有关该申请的任何公开或使用等,不影响该申请的新颖性。由于中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国申请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后,可以利用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向国外申请专利时要求优先权。
优势时间较短。此种申请方式直接进入指定国家,无需经过国际阶段,因此,此种方式一般比PCT申请所用时间要短。劣势由于各个国家有不同的本国专利法,因此,在要求优先权直接进入指定国家时,就会必须要一次性递交多续种形式,多种语言的专利申请文件,并且需要多次公开,多次审查,不仅形式繁琐,工作量巨大,而且会一次性产生较多的国外律师费用和官方费用,成本较高。
 
二、PCT途径申请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巴黎公约下的一个专门性条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管理。其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目前已达178个。按照PCT的规定,在任何一个PCT成员国提出的一项专利申请,可以视为在指定的其它成员国同时提出了申请。实现了一国申请,多国有效。PCT申请的审批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阶段进行受理、公布、检索和初审,国家阶段由具体的国家局进行审查和授权。一项PCT申请进入具体国家阶段的时间为自申请日起30个月内。这样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国(一般为5个以上)保护时,利用PCT途径是很适宜的。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并且有更多时间来考虑最终要进入哪些具体国家。外观设计不适用PCT途径。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所提及的现有技术资料,对本发明的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判断,并可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话),然后决定是否进入国家程序。
三、逐一国家申请
不要求优先权直接向该外国提出申请,另外某些国家或地区并非巴黎公约和PCT的成员国,只能依其国家法的要求提出专利申请,如台湾不是PCT成员,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不支持优先权。
四、《授予欧洲专利公约》申请
《授予欧洲专利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10月5日在慕尼黑签署,1977年10月7日生效。《欧洲专利公约》确立了欧洲专利制度,旨在加强欧洲国家在工业产权领域的合作,以便通过单一的授权程序在若干个缔约国或所有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1977年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建立欧洲专利局,其职责是向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提供基于单独专利申请和统一专利授权程序的专利保护,使发明专利在一个、数个或全部缔约国获得保护。如果申请人意欲在3个以上欧洲地区或国家申请专利,通过本条约将较向各缔约国逐一提出申请更迅速、经济。
五、申请欧共体联合外观设计
2003年4月1日起,欧盟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将可以通过单一的安全保护系统进行注册。提交后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将由OHIM进行短期的审查,并在大约三个月内发放注册证。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证将得到整个欧盟国家的承认,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等25个成员国。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最初注册有效期为五年,但有效期可以续展,续展期为五年,最长续展期可达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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