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成功代理第19439507号第37类“红岛湾”商标撤销案件!
时间:2024-01-26 14:40:52来源:来源:网络搜集

钱海燕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19439507号第37类“红岛湾”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商标局审核决定,依法撤销第19439507号第37类“红岛湾”商标。

我司成功代理第19439507号第37类“红岛湾”商标撤销案件!

我司成功代理第19439507号第37类“红岛湾”商标撤销案件!


热门推荐
商标注册
高企认证
版权登记
商标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