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成功代理第13517344号第31类"旺财"商标撤三案件!
时间:2022-02-23 14:03:36来源:来源:成功案例

季文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于2021年05月1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13517344号第31类"旺财"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商标局审核决定,依法撤销第13517344号第31类"旺财"商标。

我司成功代理第13517344号第3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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