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81084号第8类"真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林初国:
上海晶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林初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青岛海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上海晶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6881084号第8类“真理”商标在“剃须刀”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晶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上海晶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6881084号第8类“真理”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6881084号第8类 “真理”商标,原第688108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上海晶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主送:青岛海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晶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请尽快通知商标往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