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第6881084号第8类“真理”商标撤三案件!
时间:2020-03-04 00:00:00来源:来源:未知
  林初国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6881084号第8类“真理” 商标在“剃须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局予以受理,该商标持有人上海晶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交使用第6881084号第8类“真理”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回第6881084号第8类“真理”商标,原第688108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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