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品牌)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与运用!
时间:2020-03-09 00:00:00来源:来源:未知

  在《商标(品牌)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与运用(二)》一文中提到品牌这一概念,目前商标健康评价指标体系所提及的品牌仅考虑了在中国注册的品牌(商标),下一步将逐步考虑国际市场品牌(商标)。今天继续对该体系做进一步说明。

  商标的主体

  从申请与取得注册而言,商标的主体必须是品牌(商标)的所有人,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是商标权利的主体。

  品牌(商标)的权利范围

  商标的权利范围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是由组成商标的要素与商品或服务的如下表 中的四种情况表征,即现实中存在商标相同,商品或服务相同;商标相同,商品或服务类似;商标近似;商品或服务相同;商标近似,商品或服务类似这四种情况。

  商标保护的三个圈层

  商标的权利范围中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目前是按照《尼斯分类》表中的分类方法,予以确定,在实际中,我们既希望商标权利范围足够的窄,也就是上表中的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商品相同,这样从判断使用和侵权上来看是最容易确定的;同时又希望保护的范围足够的宽,即商品或服务的类似。但是这些相对立的情况有可能是同时并存的,而往往在实际的过程中,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又不一定完整的依照尼斯分类表规定的类似,有可能会要根据商标混淆理论而有所突破。因此,现实中这些问题无形中就给商标的保护带来了难度,让商标的所有人在建立商标的权利范围时在窄和宽上造成一定的困扰。

  因此,为了满足商品分类的既要窄又要宽的矛盾和统一,我们将尼斯分类表按商品保护的窄和宽,分为了三个圈层,以方便企业权利的建立的科学性、便利性和适用性,以及数据的加工和分析。

  1、一圈层

  必须要保护的类别

  1. 主要商品或服务商品跨到商品所在的类似群组

  2. 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分类表上的跨类类似商品跨到商品所在的类似群组

  3.将类似商品或服务所在的群组扩大到所在类别中的所有群组

  例:35(提供金融中介)、36类(金融服务)-----蚂蚁金服

  2、二圈层

  商品或服务所在行业、商业辅助、零部件应保护类别;我们需要尽量穷尽主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辅助加相关商品所在类别。

  例:“蚂蚁金服”商标在相关类别9、16、38、39、41、42、43类上进行注册

  3、三圈层

  一、二圈层剩余保护类别,在经济实力条件允许,根据企业战略,在无法穷尽对于二圈层保护范围时,可以适用商品服务除一、二圈层以外的全类保护。

  例:“蚂蚁金服”商标在全类进行注册

  商标相同或近似

  近似判断(近似度在70分以上的标准 )

  商标权利范围的另一个重要维度,构成商标的要素,中文、英文、数字、符号、颜色、图形、声音及其组合,这些要素在商标注册审理或侵权判断的过程中往往是分开来判断的,因此各个不同部分相同或近似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标权利的范围,因此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将商标近似的规则从数据加工的角度予以了定义,赋予了一个具体的分值 。

  示例 :中文

商标(品牌)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与运用!

  原创作者:王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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