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帖】中国商标注册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时间:2019-07-01 00:00:00来源:来源:未知

  今年是新中国建立70周年。我国的商标事业与 新中国同龄,走过了一条不断探索、历经曲折、逐 步壮大的发展历程。温故而知新,笔者以随笔的形 式介绍新中国第一期商标公报的相关轶事,以使广 大的商标从业者了解新中国商标事业的开端,面对 新形势,携手共进,建设更具前瞻性的未来。

  1949年12月31日, 当时的中央贸易部发出通令, 明确商标注册与管理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办理, 并由此开始拟订新的全国性商标法规。1950年7月, 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批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并于 8月28日颁布。同年9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 财政经济委员会制订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 细则》。在此期间, 中央私营企业局商标处从1950 年9月4日起开始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办理全国商标 统一注册工作。1950年10月1日,中央私营企业局 出版了第一期《商标公报》,恰好向新中国第一个 华诞献礼。

  上图为第一期《商标公报》的封页,仔细观察 可以看出很多设计上的巧思。封页整体由上中下三 个部分组成。中间位置是从右向左书写的标题《商 标公报》、数字1(代表第一期),我国的地图 (用虚线标示出每个省的形状)、印编单位和出版 日期。上下两个部分由互相叠放的商标图形拼组成 两条“装饰带”。既不乏美感,也呼应了《商标公报》的主题。

  大家知道,目前由商标审查部门针对初步审定 商标所编辑出版的定期官方刊物为《商标公告》。第一期《商标公告》的出版可以追溯至1980年1月5 日,截至2019年4月底,在中国商标网上可以检索 到迄今共1644期《商标公告》。公告内容涵盖了商 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撤销等诸多向社会公 布的专业性信息。那么,第一期《商标公报》都有 哪些内容呢?

  在那个没有网络、媒体又不丰富的年代,《商 标公报》就是连接官方与商标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 唯一讯息桥梁。第一期《商标公报》中发布了新中 国第一部商标法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第一 部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及针对各解放区人民政府,前国民党伪政府 所核准商标相关事宜的管理办法;以及包括商品分 类表、商标申请书模板、代理人委托书模板等重要内 容。第一期《商标公报》中的内容相对简单但内容齐 全,标志着新中国商标制度的初步建立。

  值得一提的是,《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作为新 中国第一部商标法规虽然规定略显简单,但已经有 了现代商标法的雏形。整部《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 分总则、申请、审查、注册、异议、附则等六章 , 共三十四条。对商标的申请、注册、异议(按照当 时的定义,既包括对申请商标的异议也包括对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均有较为细致的规范,为商标的 申请、注册和维护搭建了法律及流程的架构。对比 如今《商标法》中对于申请商标的审限规定及对于 商标侵权行为的加大惩罚措施,不由让人感叹岁月 变迁沧海桑田。70年弹指一挥间,我国的商标法制 建设与时俱进,自我调整自我完善,源于实践又指 导实践,不断取得长足的进步。

  上图中显示的是第一期《商标公报》中刊载的 商品分类表。作为新中国第一版商品分类表,实际 上尚未明确提出类别的概念。官方仅是将商品分成 了六十六个“项”,并对每一项所包含的商品进行 了解释。第一版商品分类表中很多商品如“打字机 (器)”已经淡出了我们的生活,而很多对于现代 生活至关重要的商品,比如“小型计算机”及其相 关产品则还尚未出世。在法理学中有所谓的“镜像 命题”,即:法律好比一面反映社会发展的镜子。法律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而社会的发展 又会引起法律的发展。仔细想来,商标和商品岂非 反映社会的“另一面镜子”?相较于抽象的法律, 商标和商品用具体的文字和图形,仿佛年轮一般记 录了社会及时代的变迁。

  第一期《商标公报》仅仅审定并公布了183件 商标。这些商标都使用在什么商品上呢?通过对各项下的商品,根据现行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分 类规则予以对应统计,得出以下表格中的内容。

  通过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第2类(主要是“染 料”)、第3类(主要是“头油”)及第34类(主要是 “香烟”, 只有2件用于“火柴”)商品项目上所申请的商 标数量占据第一期公报审定申请量中的绝大多数。另外还 需要指出的是,在第12类申请的全部4件商标全部使用在 自行车或自行车配件上。这也从一个侧面真实反映了建国 初期一穷二白的工业发展水平等基本经济情况。接下来,我们就来一睹70年前的商标真容。第一期 商标公报上审定的商标都非常具有时代特色。其中,最 有代表性的莫过于“连环画”画风的商标了。尽管以如 今的商标审理标准来看这些商标大多都会因为“太过复 杂”而被不予核准注册,但是它们时代色彩突出,而且 颇具美感。

  而下面展示的这些商标,以如今的商标审理标准来 看,除了形象过于复杂往往还具有“欺骗性”。如“头等 染料”“永不褪色”“兼顾耐久”等字样难免有夸大其辞 之嫌。如果根据现行的商标法进行审理,恐怕都要依据绝 对理由被驳回了。

  当然,第一期公报中也不乏如下所示设计 前卫、符合当代“扁平化”审美的商标。

  从第一期《商标公告》看,“蹭热点”似 乎也早已有之。如今“蹭热点”大多与抢注名 人人名、热点事件、大型国际活动等“低端” 行为联系在一起。第一期公报中的“波兹坦” 商标虽然也“蹭”了《波茨坦公告》的热点, 却体现出了设计者庆祝抗日战争胜利的爱国 情怀。(注:波茨坦公告发表于1945年7月26 日,全称《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 公告》,简称《波茨坦公告》或《波茨坦宣 言》。这篇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声明三国在战胜 纳粹德国后一起致力于战胜日本以及履行开罗 宣言等对战后日本的处理方式的决定。)

  当然,也不乏如下所示的具有精美设计元 素的商标:

  浏览第一期《商标公报》中全部183件商 标,可以发现基本上都包含图形元素或为纯图 形商标,几乎没有纯文字商标。看来当时的人 们显然偏爱复杂而富于美感的设计,简笔画+ 商号全称+主营商品+质量宣传这种“信息轰炸”的商标设计风格似乎是那个时代的主流。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和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施行细则》是在建国初期西方对华进行经济封锁的 大背景下孕育产生的,具有保护本国工业 , 促进国 内生产的时代色彩。根据《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外方申请人要求在华进行商标注册的, 必须是同我 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并订立了商约的国家的商民。第一期《商标公报》的发布仿佛一声发令枪,催动 了我国商标制度建设的脚步。自1950年起,随着 新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和贸 易关系的国家越来越多,不少国外企业要求在中国 获得商标注册保护,而我国外贸公司的商标也需要 到国外去注册。有鉴于此,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希 望中国国际贸促会能够承担这项工作。1957年1月 17日,当时的政务院在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外国企 业来华申请商标注册须一律通过中国国际贸促会办理。根据该通知决定,中国国际贸促会在内部设立 了“商标代理部”(即中国国际贸促会专商所的前 身)。自此,我国第一个商标代理机构正式成立。

  自1950年至今的69年间,我国核准的商标申 请数量已经由首次公报的183件增加到现在的2230 万件。代理机构也从最初的中国国际贸促会商标代 理部一家,增加到30846家(已向商标局备案的商 标代理机构,不包括律所)。最初的《商标注册暂 行条例》也已经变身为《商标法》并随着时代变迁 和经济发展历经四次修订。这波澜壮阔的巨变中也 凝结着每一位商标从业者的点滴努力。如果说我国 的商标制度是为良性有序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那 我们每一位商标从业人员则都在为我国商标制度 的完善而添砖加瓦。让我们认清历史担当和时代责 任,专注于自身工作,共同谱写中国商标事业新的 历史!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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