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但是不能“随便”使
时间:2016-04-12 00:00:00来源:来源:未知
(一)、法定许可
        所谓法定许可, 是由法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时,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鼓励作品以多种渠道传播;为了全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对作者个人的权益只稍加限制,防止形成文化垄断;为了简化使用手续,节省时间、人力、物力,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法定许可使用的也有严格的条件: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没有发表"不能使用"的声明;
4、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人身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23、32、39、43条对法定许可的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
  (1)关于报刊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关于录音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关于教科书出版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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